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年第*、*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施工监理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川省乐山市港航中心 | ||
行政区域 | 乐山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评审专家(单*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黄松轩,陈海燕,张宏英 | ||
总成交金额 | ¥**.****** *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川省乐山市港航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川鹏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汇川街***号1栋**层**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川省青羊区成都市太升北路**号 | ***,***.**元 |
合同包1(合同包*):
服务类(*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 | 工程监理服务 | ****年第*、*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施工监理 | 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1.1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采购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2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 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与信息管理及有关协调。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1由于非监理人(含采购人或第*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 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2.2采购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供应商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2.3采购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要求,供应商为完成此要求而增 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2.4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提供的监理服务范围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专用条款中依法约定。 3、额外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 3.2如果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供应商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 3.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 作为供应商的额外服务; 3.4采购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供应商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 外服务; 3.5根据工程需要由供应商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 额外服务。 | 1、供应商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单个养护工程如因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了施工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符,变化量超出规定范围按相关规定无法变更而终止并由此导致单个监理项目终止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自单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核验)结束止。 | (1)按照《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验收。 (2)其他未尽事宜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8 号)、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规定、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
黄松轩(采购人代表)、陈海燕、张宏英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供应商支付,甲乙双方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计**[****]****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本项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
名称:*川省乐山市港航中心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
联系方式:***********
名称:*川鹏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汇川街***号1栋**层**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川鹏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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